江苏省特种设备管理协会章程
(2020年1月13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:江苏省特种设备管理协会(Jiangsu Association of Special Equipment)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苏省内从事特种设备设计、制造、安装、维修、保养、使用、检验检测等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和安全监察、安全管理工作,热心于特种设备行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、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,并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围绕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,协助各级政府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工作,反映会员利益与诉求,适应社会对特种设备安全的需求,围绕我省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事业,发挥企事业单位与政府机构交流沟通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,推进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工作水平的持续提升,为促进我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和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。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。
本会与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脱钩后,依法独立运行。
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第七条 本会住所是: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227号1011室;邮编:210029;联系电话:025-83205141。
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,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。宣传特种设备安全对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性,提高全社会特种设备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;
(二)受政府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委托,围绕特种设备安全工作,组织调研和经验交流活动,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决策提供有关信息和建议;
(三)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授权,依据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开展特种设备设计、制造、安装、改造、维修、检验等方面的鉴定评审、新产品技术鉴定、安全可靠性评估、技术性评审;
(四)受政府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委托、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培训工作。根据市场和监管部门的需求,自主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领域的技术和管理培训服务工作;
(五)组织开展特种设备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、新技术推广应用、安全知识普及、教育、安全监督、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交流活动;
(六)组织编辑出版有关特种设备方面的信息资料;
(七)积极开展与国内外特种设备行业的交往,加强同国际国内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;
(八)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举办为本会会员单位服务的有关活动。
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,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%。
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从事特种设备相关的工作,并热心于特种设备行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、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,并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。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颁发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公告。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(一)本会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优先并优惠获得本会服务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退会自由。
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七)服从理事会领导;
(八)团体会员单位应指定一名代表,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。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。
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数量不少于50人,不超过全体会员的2/3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产生办法;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,会长、副会长;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5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本会2/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、监事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应当得到不少于2/3代表的支持方可当选;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本会理事会人数应不超过会员的1/3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行业内省市级大型企业;
(二)行业内有影响的协会和商会;
(三)与行业有关的高等院校、研究机构及管理机构;
(四)在行业内享有良好信誉的发展型企事业单位;
(五)其他特殊原因。
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应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;
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三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四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五)决定副秘书长、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六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秘书长;
(八)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、秘书长,候选人应当得到不少于2/3参会理事支持方能当选。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2/3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为理事的1/3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。
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,可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者2/3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良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
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。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领导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;
(五)提出其它重要事项的意见建议;
(六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五)拟定年度工作执行和计划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六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;
(八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,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后可以连任。
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(四)对负责人、常务理事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: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四十七条 本会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等依照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
(二)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(三)自行解散的;
(四)发生分立、合并等原因;
(五)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。
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。
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01 月13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